- 注冊時間
- 2011-7-23
- 最后登錄
- 2011-7-23
- 閱讀權限
- 20
- 積分
- 135
- 精華
- 0
- 帖子
- 37
- 積分
- 135
- 帖子
- 37
|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今日介紹,新婚姻法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但應對參與還貸的配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其適用有關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
孫軍工指出,新婚姻法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孫軍工稱,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后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