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償還債務(wù),男子布某某綁架一名8歲女童,向其家人索要贖金。為防止女童逃脫,布某某用繩子將其四肢捆綁,又將其頸部用繩子勒緊并系上死結(jié),最終致使女童死亡。近日,山東聊城中院一審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布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布某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無辜兒童并致其死亡,并向其家人勒索錢財。明知將年僅8歲的被害人頸部用繩索使勁勒住并打成死結(jié)有可能導(dǎo)致死亡,但其仍然實施。其主觀上具有勒索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捆綁被害人用繩索勒住要害部位棄之不顧導(dǎo)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于是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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