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男童小剛(化名)和母親橫過道路時未走人行橫道,被無證駕駛摩托的趙某撞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判決摩托車駕駛人賠償孩子父母32萬余元。 小剛的父母訴稱,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小剛由母親陪同,在順義區京沈路進京方向鐵匠營車站附近,由東向西行走。當時,趙某無證駕駛未按規定登記的三輪輕便摩托車,違規在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車前部撞上了小剛。事發后,趙某為搶救小剛變動現場未標明位置。小剛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交管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小剛負次要責任。他們起訴要求趙某賠償63萬余元。 趙某辯稱,交管部門認定,小剛橫過道路時未按規定走人行橫道,突然從機動車道內沖出,導致正常行駛的他來不及反應才發生事故。事發后,他為及時救治小剛而沒有保護現場,不是故意變動事故現場。他不認可事故責任認定。且事發后,他支付了3萬元。 法院認為,趙某作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侵權方,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32萬余元。扣除已經支付的3萬元,趙某還要支付給小剛的父母29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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