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來電咨詢:
我是某公司職員,2009年8月入職,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5月,我發現懷孕,即向公司說明了這一情況。公司原本打算在我7月份合同到期后不再與我續簽,得知我懷孕后,便與我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順延協議書。
2011年7月20日,我不幸流產,此時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便向我發出與我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請問,公司單方面和我終止順延合同是否合法?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員工進入孕期、產期、哺乳期之后,即使其勞動合同期滿的,也應當順延至其哺乳期結束之后才能終止。
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周歲之時)為準即可。但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1歲死
亡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能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延續原勞動合同。
你系懷孕后自然流產,應當享有30天的產假。即使在此期間原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也應當將合同期限順延至你產期結束,才能與你終止勞動合同。 作者:孫心遠律師 |